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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体检包括哪些?婚检自愿如何看
2020年4月3日  湖州婚姻纠纷律师

 宋,温州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前体检包括哪些?

  我相信绝大多数结过婚,要结婚以及尚未结婚的青年基本上都是会知道,在结婚之前需要去做一个婚前检查,也就是说的对准备结婚的青年提供医学检查,对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行检查,提出医学意见。这个是要在结婚登记时应当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那么,婚前体检包括哪些项目呢整理了下面文章,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婚前体检包括体格体检和健康询问及家族历史调查等内容。


  体格检查


  包括分全身一般检查和生殖器官检查。


  全身一般检查:包括发育情况,有无畸形,重要脏器心、肝、肾、肺的功能状况等;检查生殖器官是否正常,及时发现有无生器官畸形或异常。如男性的尿道下裂、包茎等,女性的处女膜闭锁、先天性无阴道、阴道隔膜等,须经过治疗后方能结婚。若发现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及其他一些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则劝他们不要结婚。还要进行必要的化验检查,根据医生的判断而定,如血型、梅毒、艾滋病检查等。


  族史调查


  1、了解双方以往健康状况,如曾患何种疾病,有无遗传病。


  2、了解父母、家族的健康情况,最好追溯三代有无遗传或先天缺陷等家族病史。对于有近亲血缘关系的婚配,医生将给予劝阻。对于遗传病患者或有遗传病家族史的男女青年,将根据遗传学原理,有的应劝告他们婚后不要生育,有的虽然可以生育,但要使之懂得妊娠注意事项和有关产前诊断的事宜,进行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计划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


  必查项目


  1、法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乙肝等,这些疾病可以通过抽血排查。


  2、较重的精神病。如严重的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患者的心理问题还会引起很多严重后果。此类疾病需要精神科医生诊断。


  3、生殖系统畸形。此类疾病直接影响生育,其中一些疾病男科和妇科医生可通过肉眼诊断,有些需要用B超检查。


  4、先天性遗传疾病。如白化病、原发性癫痫、软骨发育不良、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等。遗传性疾病的排查需要检测染色体。


  以上就是关于婚前体检项目的详细内容。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婚前体检的内容还是有比较多的,但这些体检的内容都是为了身心的健康,也有利于优生,有利于主动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等等。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婚检自愿如何看

  导读: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03年7月30日由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是在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条例中出现了不少新鲜的问题,如...



  第一、立法冲突上看,条例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七条第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按照第八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我们看到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实施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国家法律,故在《母婴保健法》这一国家级法律没有修改、废止此条款之前,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登记双方履行婚检程序是不足为过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反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必要的婚检证明却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将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被撤销。这是行政违法性的体现。


  所以由于我国法律的冲突婚检在现阶段是必须要进行的,至少说应该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必要的婚检证明,这不但不违反新条例,也不违反全国人大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在国务院颁布了这一条例未实施之即,有些城市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从内容上肯定了仍必须进行婚检,即提供婚检证明的条款这种规定客观的说在现阶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不进行婚检不利于登记机关实际操作。


  从另一个方面看,新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其实第项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登记,这种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按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这三种情形。那么也就是说如果结婚男女一方患有上述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是于法有据的。这一点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国家法律《母婴保健法》相一致。笔者不是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吹毛求疵;,事实上国务院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本意并没有完全取消婚检,虽然条例中取消了在登记时提交婚检证明的这一条款,但是并没有强调完全取消婚检制度,没有象旧条例一样规定进行强制不等于就完全废除了婚检程序。所以笔者从实际操作性和法律规定的本身综合分析,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既然出现了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那么就必须依据登记双方的婚检进行评判,否则根本无法判断结婚登记的双方是否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完全取消婚检那么第六条不予登记的第五项即为纸上谈兵没有实际的意义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总不能为了;明则保身;要求申请登记双方签字声明,不存在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存在后果自负这种机械式的程序。


  这一举例可能过于嘲讽,但是确实我们的婚姻登记人员没有;火眼菁菁;能够判断哪位申请人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样笔者注意到不宜于让申请登记的双方以书面签字声明的形式予以确认,同新条例第五条对于是否有配偶的签字声明适用上结果是完全不同。书面声明的未婚,由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的婚姻登记网络系统可以从根本上控制,避免重婚状况的产生,但是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根本无法从社会的角度掌握的,这就无益于婚姻双方的切身利益、更不益于婚姻登记机关这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原因在于签字认可后,虽然后果可以自负,那么对于一方不明知自己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隐瞒疾病的人,仍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无凝又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诉讼。


  第三、完全取消婚检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


  婚姻对于登记双方是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是人生幸福的一件至关重要的经历,但是不乏有些登记当事人急于结婚、草率结婚,在结婚时只重感情,不重视健康、不考虑下一代,简化了的婚检以及婚姻登记制度给这些人带来了便捷,当然也不利于登记男女双方审慎婚姻和未来。一方面新的登记条例对于结婚是当天颁证,准确的说是当时颁证,那么笔者了解到新条例实施之后会出现结婚登记的高潮,有些提前办理婚礼的人赶到新条例实施后登记,有些感情基础不牢以及缺乏了解的人也赶着时髦登记。不用婚检,登记手续简化,效率提高确实会带来婚姻登记制度的大变革,也会从另一个层面带来一些负面问题。相反,笔者预计本着对自己负责和对婚姻子女的负责,婚检制度的取消与否不会影响结婚登记男女进行婚检。原来可能存在的为了应付了事草草婚检,甚至存在的花了钱盖了章本人都不亲自到场的形式婚检,可能变为完全自愿的严格婚检。新条例实施后有些医院出现的婚检专科,会为更多的婚姻男女更加负责的做好婚前、生育医学检查。


  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夕,关于自愿与强制婚检出现很多的讨论话题。笔者认为,对于现今的法律冲突,即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的冲突,会在一定时期予以解决。婚姻登记条例本身对于婚检问题未明确的规定,会在条例实施后的相关国务院部委部门规章中予以明确,以配合新条例中;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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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湖州婚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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