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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个人财产的分割 离婚与同居财产处理的不同
2020年3月30日  湖州婚姻纠纷律师

 宋,温州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同居期间个人财产的分割:

  同居前后财产的处理原则是:


  1、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


  2、共同财产 ①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②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③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④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⑤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


离婚与同居财产处理的不同

  1、处理依据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按照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处理。


  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来源都用于了双方的基本生活,那么就应当将这一部分来源认定为财产混同,如果是同居之前就有的财产,然后用于同居生活,这一部分财产还是归个人所有,同居的财产分割与离婚还是有所不同的。以上就是;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怎样认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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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湖州婚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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