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婚姻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知识
文章列表
结婚前约定离婚,为财产出现纷争
2017年12月11日  湖州婚姻纠纷律师
深圳离婚协议案例:结婚前约定离婚,为财产出现纷争

结婚前约定离婚,为财产出现纷争

  法院细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有效,女方分得77万。

【案情回放】

        未婚先孕签协议,生下孩子就离婚

  收下“人流补偿费”后反悔

  陈林(化名)是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4月,他与李芳(化名)相识,随后同居,后来李芳怀孕,两人便于2002年5月29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陈林支付给李芳40万元作为其人流的“补偿费”。陈林在签约后半个月内先行支付20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0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2002年6月9日,陈林支付给李芳20万元,李芳收款后反悔,不愿作人流,并于2002年7月9日在医院建立怀孕检查表,此时李芳被诊断为怀孕中期(13-27周)。

 

  婚前约定产后半年离婚

  2002年10月9日,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女方已怀孕,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但为了孩子(双胞胎)能够合法出生,共同约定办理结婚登记,待孩子出生半年后的一周内(即2003年4月20日前)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不因任何因素变化。(2)双方离婚后,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归属女方,直至孩子成年。(3)双方在婚约期间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自由。协议签订后的当天,陈林就和李芳登记结婚。2002年10月11日,李芳生育一对龙凤胎。孩子生下后,李芳不愿履行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为此,丈夫陈林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解决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分割家庭财产。

  丈夫婚前有四套按揭房产

  经过法院调查和双方确认,陈林在婚前购买了香榭里花园房产、苍松大厦北座房产、天一名居等四套房产,别克、本田轿车各一辆,均采用按揭方式付款,婚后陈林仍继续支付上述四套房产及两辆轿车的按揭款。李芳则在婚前购买了位于华侨城沙河东华大厦的一套房屋。

  另外,陈林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为75万元,出资比例为75%,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11日,目前仍在经营。同时,陈林还是深圳一家冷气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为31.825万元,出资比例为63.65%。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8日,2002-2003年度未年检。

【裁判结果】

        婚姻有效女方分得77万

  双方婚姻为有效婚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林、李芳在登记结婚前已签订了何时离婚的协议,该协议并非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初衷。但双方结婚时均出于自愿,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因此两人的婚姻应为有效婚姻。现丈夫陈林提出离婚,妻子李芳也表示同意,法院应予准许。因双方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故应从登记结婚之日起计算共同财产。

  细分婚前与婚后财产

  陈林在婚前购买的香榭里花园房产、苍松大厦房产、天一名居房产、别克轿车及本田轿车均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只有婚后支付的按揭款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上述房产及车辆依法应归陈林所有。本案中李芳在婚前已购买位于华侨城沙河东华大厦的一套房屋,在事实上不存在离婚后无住房的情形。李芳未按时交纳审计费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包括无法查清陈林在深圳市某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收益及每月的工资数额。李芳对陈林提交法院的工资单不予确认,又未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且未按时交纳审计费导致无法通过审计查清陈林在婚后的实际收益,因此,应采信陈林提交的工资单所反映的工资数额(每月约7000元)。李芳要求分割陈林在上述两公司实际收益的请求,法院无法审理,李芳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虽然双方约定离婚后女方作为两子女的监护人,但考虑到双方签订协议时两子女尚未出生,双方对子女出生后的健康状况无法预知。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婚生男孩出生后即身患多种疾病,所需医疗费用较大,但女方无工作及收入,男方的经济条件较女方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实际出发,婚生男孩应由陈林抚养为宜。但因李芳现在的经济条件较弱,结合本案采纳陈林每月工资7000元的数额标准,陈林应每月支付李芳孩子抚养费1500元。

  男方付给女方77万元

  据此福田法院判决:一、准予陈林与李芳离婚;二、两人的婚生男孩由陈林抚养,直至男孩年满18周岁时止;婚生女孩由李芳抚养,陈林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孩年满18周岁时止;三、香榭里花园房产、苍松大厦房产、天一名居房产归陈林使用,今后因上述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陈林享有和承受;四、别克轿车及本田轿车归陈林所有;五、上述房屋和车辆财产在婚后交纳的按揭款共计1541525.60元,陈林应付其中一半(即770762.80元)给李芳。宣判后,两人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市中院终审认为,陈林与李芳登记结婚的行为均是出于自愿,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是正确的。两人婚姻破裂的原因在于,双方在登记结婚的同时即签订了关于离婚的协议,双方确认因性格不合,只是为了小孩合法出生而登记结婚,明确约定在小孩出生后六个月内离婚,说明双方在结婚时不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缺乏婚姻的基础。李芳上诉称离婚的原因在于丈夫陈林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称丈夫负有离婚的过错责任,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李芳要求陈林支付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要求多分共同财产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子女实际情况、双方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作出婚生男孩由男方抚养、婚生女孩由女方抚养、并由男方向对方酌情支付抚养费的判决并无不当。至于陈林上诉称,其所支付房、车的按揭款中有部分是向他人借款并由他人垫付的款项,要求从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但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法院也不予支持。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 

  ...... 

深圳离婚协议案例:结婚前约定离婚,为财产出现纷争

结婚前约定离婚,为财产出现纷争

  法院细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有效,女方分得77万。

【案情回放】

        未婚先孕签协议,生下孩子就离婚

  收下“人流补偿费”后反悔

  陈林(化名)是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4月,他与李芳(化名)相识,随后同居,后来李芳怀孕,两人便于2002年5月29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陈林支付给李芳40万元作为其人流的“补偿费”。陈林在签约后半个月内先行支付20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0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2002年6月9日,陈林支付给李芳20万元,李芳收款后反悔,不愿作人流,并于2002年7月9日在医院建立怀孕检查表,此时李芳被诊断为怀孕中期(13-27周)。

 

  婚前约定产后半年离婚

  2002年10月9日,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女方已怀孕,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但为了孩子(双胞胎)能够合法出生,共同约定办理结婚登记,待孩子出生半年后的一周内(即2003年4月20日前)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不因任何因素变化。(2)双方离婚后,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归属女方,直至孩子成年。(3)双方在婚约期间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自由。协议签订后的当天,陈林就和李芳登记结婚。2002年10月11日,李芳生育一对龙凤胎。孩子生下后,李芳不愿履行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为此,丈夫陈林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解决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分割家庭财产。

  丈夫婚前有四套按揭房产

  经过法院调查和双方确认,陈林在婚前购买了香榭里花园房产、苍松大厦北座房产、天一名居等四套房产,别克、本田轿车各一辆,均采用按揭方式付款,婚后陈林仍继续支付上述四套房产及两辆轿车的按揭款。李芳则在婚前购买了位于华侨城沙河东华大厦的一套房屋。

  另外,陈林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为75万元,出资比例为75%,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11日,目前仍在经营。同时,陈林还是深圳一家冷气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为31.825万元,出资比例为63.65%。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8日,2002-2003年度未年检。

【裁判结果】

        婚姻有效女方分得77万

  双方婚姻为有效婚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林、李芳在登记结婚前已签订了何时离婚的协议,该协议并非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初衷。但双方结婚时均出于自愿,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因此两人的婚姻应为有效婚姻。现丈夫陈林提出离婚,妻子李芳也表示同意,法院应予准许。因双方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故应从登记结婚之日起计算共同财产。

  细分婚前与婚后财产

  陈林在婚前购买的香榭里花园房产、苍松大厦房产、天一名居房产、别克轿车及本田轿车均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只有婚后支付的按揭款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上述房产及车辆依法应归陈林所有。本案中李芳在婚前已购买位于华侨城沙河东华大厦的一套房屋,在事实上不存在离婚后无住房的情形。李芳未按时交纳审计费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包括无法查清陈林在深圳市某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收益及每月的工资数额。李芳对陈林提交法院的工资单不予确认,又未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且未按时交纳审计费导致无法通过审计查清陈林在婚后的实际收益,因此,应采信陈林提交的工资单所反映的工资数额(每月约7000元)。李芳要求分割陈林在上述两公司实际收益的请求,法院无法审理,李芳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虽然双方约定离婚后女方作为两子女的监护人,但考虑到双方签订协议时两子女尚未出生,双方对子女出生后的健康状况无法预知。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婚生男孩出生后即身患多种疾病,所需医疗费用较大,但女方无工作及收入,男方的经济条件较女方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实际出发,婚生男孩应由陈林抚养为宜。但因李芳现在的经济条件较弱,结合本案采纳陈林每月工资7000元的数额标准,陈林应每月支付李芳孩子抚养费1500元。

  男方付给女方77万元

  据此福田法院判决:一、准予陈林与李芳离婚;二、两人的婚生男孩由陈林抚养,直至男孩年满18周岁时止;婚生女孩由李芳抚养,陈林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孩年满18周岁时止;三、香榭里花园房产、苍松大厦房产、天一名居房产归陈林使用,今后因上述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陈林享有和承受;四、别克轿车及本田轿车归陈林所有;五、上述房屋和车辆财产在婚后交纳的按揭款共计1541525.60元,陈林应付其中一半(即770762.80元)给李芳。宣判后,两人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市中院终审认为,陈林与李芳登记结婚的行为均是出于自愿,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是正确的。两人婚姻破裂的原因在于,双方在登记结婚的同时即签订了关于离婚的协议,双方确认因性格不合,只是为了小孩合法出生而登记结婚,明确约定在小孩出生后六个月内离婚,说明双方在结婚时不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缺乏婚姻的基础。李芳上诉称离婚的原因在于丈夫陈林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称丈夫负有离婚的过错责任,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李芳要求陈林支付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要求多分共同财产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子女实际情况、双方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作出婚生男孩由男方抚养、婚生女孩由女方抚养、并由男方向对方酌情支付抚养费的判决并无不当。至于陈林上诉称,其所支付房、车的按揭款中有部分是向他人借款并由他人垫付的款项,要求从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但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法院也不予支持。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专家解惑】

        “围城规则”规范婚姻生活

  有人说,法律应止于卧室之外,意在说明夫妻之间的事情,法律往往无可奈何。诚然,夫妻生活更多需要的是道德约束,但法律也并非无所作为。如果将婚姻比作围城的话,那么法律就是围城之守将,而婚姻法更是规制婚姻的规则中的规则。

  “入城”前的心理准备:个人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结合

  在言及婚前准备时,人们很少谈及心理准备。本案中陈林和李芳的婚姻之所以失败,一个重要原因是双方对结婚缺乏坚实的婚前心理准备。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的同时签订“离婚协议”,完全把结婚当“儿戏”,从一开始就缺乏基本的诚信。双方当事人虽己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财产的纠纷等稍有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社会问题。

  “入城”的规则:婚姻法采取规定结婚条件和列举禁止结婚的情形加以规制

  对于结婚,婚姻法一般采取规定结婚条件和列举禁止结婚的情形加以规制。作为规制两性关系的基本法律,婚姻法与道德的界限甚是模糊,婚姻法中不乏道德规范,但法律约束是一种强制约束,一种外在约束,即法院的审查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审查。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法定婚龄、双方系自愿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等条件,且不存在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是有效婚姻。至于双方曾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等孩子出生后半年即离婚,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

  “出城”直面两大难题: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出城”往往伴随着的两大难题——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本案中,双方均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出发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双方生育的男孩患有先天性疾病,需手术治疗。女方没有固定收入,相比而言,男方收入丰厚,从有利于男孩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抛开双方婚前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判令由男方抚养男孩并酌情支付抚养费给女方,身体健康的女孩由女方抚养。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必须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般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仅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存续,除此之外,双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

  本案中,女方主张计算共同财产的时间应自双方同居之时起算,没有法律依据。此外,照顾子女和女方及无过错方的权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中,女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男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故其请求赔偿金的主张未得到支持。本案中,女方婚前已有房产一套,故一审法院判决其他房产由男方所有、仅分割了房产的按揭款的处理是妥当的。并且本案在处理孩子抚养问题时,已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实际情况,在判令男方抚养有先天性疾病男孩的同时,还要定期支付抚养费,这一方面是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对女方权益的照顾。

  违反“围城规则”的后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律赋予人们“入城”和“出城”的自由,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不遵守围城规则,滥用法律赋予的这种自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草率“入城”,以为一纸协议就可轻松“出城”,一了百了,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法律意识的缺失,道德意识的薄弱,使得双方当事人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而且事情并非仅仅如此,本来该享受父母之爱的两个孩予自此只能在单亲家庭中成长。因此,准备“入城”的人们,多一点法律意识,少一点草率鲁莽;城中的人们,多一点道德意识,少一点无知放任。


来源: 湖州婚姻纠纷律师  


吴燕——湖州婚姻纠纷律师

13967293055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湖州婚姻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72930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