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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检出身孕 丈夫离婚起诉被驳回
2017年10月31日  湖州婚姻纠纷律师
    2010年1月7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严兴强起诉。

  

    经查,原告严兴强、被告孙小云系利辛县阚疃镇人,二人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现已育有一子4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两人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0年1月5日,原告严兴强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孙小云离婚,2010年1月6日,被告孙小云接到传票后来到法院,主审法官在对其问话过程中得知,孙小云五天前在医院妇检时查出已怀有40天身孕,同时孙小云提供了利辛县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被告孙小云称,因查出怀孕时两人正在冷战,便没有将其已怀孕之事告知原告。主审法官获悉被告检出身孕的情况后,立即与原告严兴强联系并告知其实情,同时向原告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男方诉权的限制性规定,希望原告严兴强主动申请撤诉,但原告严兴强拒不撤诉。2010年1月7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严兴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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